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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条文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条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条文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五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