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1.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