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能举个案例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即使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
案例:
王某携带房产证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某中介公司放盘,出售李某的物业。王某提供购房的付款记录,宣称该物业是其全额出资的物业,因购房名额的问题,以李某名义落名,自己拥有房屋处分权。
该中介公司核实王某身份及付款凭证等资料后,对房屋进行放售,并成功促成王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王某未取得产权人李某的公证委托书,于是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如产权人不同意出售该物业给买家,违约责任由王某承担。”
买方因需办理按揭,需王某提供公证委托书或产权人李某对合同追认,并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但王某迟迟未能提供李某授权的公证委托书。
李某亦不认同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要求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买方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律贴士:该纠纷中王某虽为物业出资人,但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中介机构审核是否具有物业的处分权应按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产权人追认的,不能约束产权人。王某未能提供产权人的公证委托,且未得到产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权处分。
扩展资料:
2014年,在周吉宜等诉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拍卖无效,返还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一案中,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手稿已经拍卖,中国嘉德公司已不占有这份手稿,因此原告要求返还手稿,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一方要求确认涉案手稿的所有权等相关权益属于原告,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为公示公信原则,物品为第三人所占用,在不能确定第三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周吉宜等人对物品享有的权益”。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比如一般动产的公示公信就是占有,比如我占有一块手表,将其出售,购买人有理由相信我就是手表的主人。
如果是房屋,那么就要有房产证,不能谁占有就归谁,你买房的时候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就是这个意思。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及时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
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举例:A的房子错误地登记为B的房子。这里,登记就是公示。C因为信赖这项登记而与B成交房屋买卖,如果C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这项登记是错误的,那么这个交易行为有效。C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你好!
这里主要是指不动产。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