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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简析

独立董事制度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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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简析

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在我国上市企业的运营管理中有十分特殊且重要的地位。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我国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采用“二元制”,即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但在实际企业管理经营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我国于2001年起,全面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初衷是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支配操纵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实现对二者的监督和公司经营战略的参与,可以向任何一方说“不”。法律法规规定,独董的席位在董事会中至少占有1/3,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一定影响力。这就要求独董的“独立性”,可以说这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

独董的核心职责就是监督和咨询。独董往往学历较高,大部分都有在政府任职或担任人大代表的经历,专业性强。有研究表明,独董的专业性是影响上市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会计或审计出身的独董,能够监督企业自身的财务运营,减少企业违法行为;投行或银行出身的独董,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社会关系,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不同类型企业对独董出身的倾向明显,互联网技术企业往往更加青睐技术性独董,能够在技术发展方向方面提供建议,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在实际的上市企业经营中,独董实际上发挥的作用有限。也就发生了瑞幸咖啡爆雷后其独立董事集体辞职的令人哭笑不得的事件。这具有深层次的制度性原因。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为独董的提名主体,三者均拥有独董的提名权,负责筛选及提名候选人。一方面目前我国上市企业中,股权往往相对集中于一个大股东,且相当一部分小股东或受大股东的控制或对参与企业经营的意愿不强,所以单个大股东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独董提名范围的控制。据调查,90%以上的中国上市企业将独董席位紧紧控制在1/3的比例。这部分独董从上任起就实质上受到制约,没有独立性,往往沦为“签字机器”“花瓶”,失去其自身应当行使的权力,无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独董是外部董事,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大股东和独董之间可能存在隐瞒信息的情况。在三圣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和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巨大隐瞒的情况下被证监会重庆监督局予以行政处罚一案中,独立董事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故意隐瞒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行为。影响独董职责行使的因素很多,有大量的相关研究,例如薪酬,任期制等等。

独董实质上是维护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的工具。有相关研究表明,在大股东较多的上市企业,往往倾向于扩充独董席位,避免过多相互间的无意义斗争,同时能够有效遏制公司管理层权力的扩张,监督管理层,这能够有效维护大股东的利益。而股份集中于单个大股东时则会受到其制约,自身“独立性”无法得到保障,自然难以履行职责。即便形成制约,也实际上无法控制单个大股东的一切行动,无法在根本上保证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制度说到底是平衡及保障上市企业股东利益的制度,依然是在制度上套层,无法根本上克服私有制的弊端。在某种意义上反应出了现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无力,没有在企业自我监督制度上取得彻底性的突破或者变革。或许还会有一天出现“独立中的独立董事”。应该讲,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就是它自身对自我的最大的否定。

参考文献

1浅析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研究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4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特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