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分析,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答1:小货车一辆、自家两台彩电作为抵押物符合担保法规定。《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答2:本案抵押担保的范围确定方法如下:电视机属于动产,抵押有效;小货车属于登记生效的财产,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砖厂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无效。答3:本案信用社有权起诉甲,并有权主张对电视机及小货车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