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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可以直接投资于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可以直接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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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可以直接投资于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