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废除劳教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 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扩展资料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
中国的劳教制度应该废除,改革不如废除,理由如下: 一、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动教养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它既没有由法庭来判决,也没有赋予当事人的辩护权、聘请律师权和上诉权,甚至连公开听证的权利都没有,这无疑妨碍阳光司法的实现,从程序到实体减弱了裁决的公信力。与刑罚相比,劳教的时间可短可长,又没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劳教决定的公正性,所以劳教的审批程序缺乏公正,并缺乏程序上的保障。 在各个大中城市都设有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劳动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劳教委员会,按规定劳教决定应该由这个机构作出。但现在劳教委员会成了一个虚设机构,实际权力落到了公安机关手中,很少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由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制度的弊端有:(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 总体而言,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既必要又可行。需要强调的是,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免受违法犯罪分子不法行为的侵害,我国目前还需
劳教制度最早是从苏联学来的,经过几十年发展才到今天这个地步,劳教本身是不受刑法约束的,一般的罪犯判刑都是要根据刑法,但是劳教就很特殊,不受刑法管制。也就是说劳教是一种不受法律管制的惩罚制度,不一定你要很明显的犯了法才抓你,那这种制度放在今天很明显是不合理的。我们现在不是一直强调法治吗,既然是法治就不应该出现法律约束不了的制度,所以肯定是要废除掉的。 过去国外也一直拿我们的劳教制度攻击我们,不过话说回来本身这个制度就是不合理的。现在废除了是个好现象,说明未来是要走法治路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