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索赔靠谱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股票亏损索赔的理论基础
股票也是一种产品, 证券法 在本质上与产品质量法是同一种东西。股民购买股票,与居民到超市里买菜,并无明显区别。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产品,最为关心的是商品的质量。像一般的商品,可以通过商品的外观和触感以及包装上的标签,进行判断。特别是现在预包装商品,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对于识别商品的质量具有重大价值。没有合法标签标识的商品,被称之为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同理,股票也自己的标签标识。因为股票的特殊性,不能通过外观触感判断质量,对于标签说明等更加的依赖。股民判断股票的价值与投资获利可能性,主要依赖于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等公开披露的信息。
财务报表等公开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造假,则相当于一般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诈买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就可以知道,证券法可以看成是一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同,我国《证券法》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造假等欺诈行为,专门制定了股民的索赔制度,以图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当然,以上制度体系,是基于价值投资设计的。由于我国大量散户,长期以来养成的投资的习惯是,追涨杀跌,跟随庄家,分析庄家的投资方向,把股市变成了赌场和政策市。结果是,多数人没有索赔的意识。
二、索赔的前提
上面的分析论述已经明确,索赔的前提条件是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表造假等欺诈股民的行为。
股民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立案的前提是,确认上市公司欺诈的成立。
现在往往根据证券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对上市公司的刑事判决书,作为启动股民索赔的前提。
所以,索赔的第一步是找处罚决定书。先去查看证监会网站上,是否相应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如果有,则恭喜你,可以进行索赔程序。
三、索赔所需的材料
除了证券会处罚决定书或 刑事判决书 以外,一般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部分地区要求公证书)
2.开户证明、股票账户查询确认单
3.股票账户对账单
部分法院会要求提交:
4.股价走势图
5.K线图
6.收盘均价计算单等
各地法院情况不同,根据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情况提交。
四、是否要请律师
首先聘请律师并不是唯一选择,特别是现在又有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代为提起诉讼,股民完全可以向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请求。股民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聘请律师。
不过,现在大部分证券诉讼的律师,承办证券诉讼业务往往只收取少数费用加赔偿款的提成或者仅仅收取赔偿款的提成部分,对于股民来说前期成本并不高。
而且,查看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办理的第一个案件,著名的康美案,该案的最终赔偿数额巨大,但是该案的系统性风险剔除比例过高,甚至出现几千名在剔除后,获赔为0的股民。该案不能说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所以,如果股民的损失数额较大,且愿意承担前提的费用,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另外,不建议股民自行起诉。由于证券欺诈诉讼非常专业。除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损失基准日等常见的判断问题外,还涉及到交易因果关系、重大性、系统风险扣除的直接法和相对法的选择等判断问题,不具有法律财会知识的股民容易被误导。
五、能否获赔及赔偿范围
该类案件能否获赔,除了要取得胜诉判决外,还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的赔付能力,所以在案件中,可以将相关的责任主体一并起诉,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增加获得足额赔偿的可能。
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股价损失的部分、佣金、印花税、利息。 印花税 按照统一的千分之一的标准,佣金则各地法院的标准不同,从千分之一到万分之三均有。利息是银行活期利率标准。
并非由虚假陈述就一定能追究民事责任。对虚假陈述追究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投资者必须有实际的投资损失发生;二、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确存在可以推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通常是比较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才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际性的影响,才能达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也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这个问题经常被网友们问到,在这里必须给大家一个肯定以及确定的答案:靠谱。
之所以可以索赔,是基于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披露不实信息,作出误导性陈述、不正当披露,错误引导投资者投资,最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结合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及以后至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内买进该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股票发生亏损,或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损失赔偿。
有了法律支撑,那么律师团队也是时刻准备着为广大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法律帮助。 股票索赔案件,我团队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即前期不收取律师费,直至帮大家拿回赔偿,再扣除一定比例律师代理费,这种方式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投资者维权压力。其次,我团队做集体诉讼,先汇拢全国各地的投资者,统一收集材料,集中立案,既能减轻法院单一案件扎堆形成的巨大审判压力,同时也可引起法院重视,正所谓团结力量大,大家齐心协力,律师团队分工协作,不管经历几个审判阶段,律师团队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的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损我委托人利益者,虽远必追。
有人质疑说打官司也拿不到钱,时间周期还长,退市了更没钱还,这样就退缩了的,真的很可惜。中兵红箭(证券代码:000519)因信息披露违规于2018年10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此投资者索赔程序启动。该案一审历时一年多时间,于2019年12月6日,首批122名原告拿到胜诉判决,虽后续中兵红箭提出上诉,投资者二审依然胜诉。近期有过开庭及宣判结果的,还有ST辉丰(证券代码:002496)案、香溢融通(证券代码:600830)案、ST网力(证券代码:300367)案、*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案等。还有一点需要提示的是,股票索赔案件不只是针对上市公司,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有公司高管同时被处罚,那么都可列为连带被告,并在诉讼中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次违规行为中同样被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被处罚,那么同样可以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更加大了投资者的获赔概率。比如中安消(证券代码:600654)案,该案已有二审终审判决,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均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票索赔案件有三年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与其冷眼旁观,不如给自己选择一条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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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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