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教师招聘考试:《天才枪手》如果发生在中国,结局会怎样?—关于作弊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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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天津教师资格考试公告信息汇总
最近热映的《天才枪手》被誉为泰国年度最新奇、刺激、热血的校园电影!作为一部年度极具有争议话题的泰影,既有对公平、正义和阶级、利益的探讨,贫苦优秀生在金钱诱惑下的铤而走险;也有正义少年的堕落黑化,少女初恋情怀的崩塌;更有搞笑的喜剧桥段,聪明机智的作弊手段,扣人心弦、紧张万分的考试现场。电影根据2014年发生在亚洲的SAT“考试作弊案”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来的,全片随着女主Lynn的一句“I’m ready”结束,结尾处留白处理更是留下悬念,给予观众的无限遐想。究竟天才少女Lynn会面对怎样的惩罚?各路网友更是展开了充分想象。那么,如果事情发生在中国,如果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究竟主人公会面临着怎样的结局呢?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考试作弊入刑,那么对于请枪手替考,《刑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在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可见,教育法针对作弊行为作出更详细的说明。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以及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力度。在教师招聘和教师资格类的考试中,以教育法律为考试主体内容。历年来的出题形式也多以客观题为主,但近年来法律法规有主观题热点趋势,各省市的考试也逐渐涉及主观题考试,也体现在今年下半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的中学科目二。所以,在后续法律法规的备考中应积极扩充主观题的备考方向。那么,我们一起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1】
2015年10月间,虎某通过他人联系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的某考场,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某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辩护人对检方的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侯某、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这类案例题可以简要叙述以客观题考察,问违反下列哪个教育法律法规。也可以以主观题考察,问案例中违反了那条法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客观题的命题形式。
【例题1】考试中有下列哪种行为会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A.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B.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C.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D.抄袭他人答案的
【答案】B。解析:根据《教育法》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例题2】考试中有下列哪种行为会被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A.组织作弊,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B.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C.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D.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答案】B。解析: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备考建议:此部分在教师招聘和教师资格仍以识记知识点,客观题考察为主。同时建议分清易混淆知识点,适当结合热点,扩充案例分析,做到有备无患,争取在考试中脱颖而出。“It's not the school that chooses us, it's our school.”明天开始,这个世界由我们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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