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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职责是什么。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职责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职责是什么。

第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条例(试行)》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定位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第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具体任务。《条例》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该项规定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包括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委的工作部门、下一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地方各级纪委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扩展资料:相关规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参考资料:

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中央纪委是纪律检查部门,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

工作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条例(试行)》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定位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机关”修改为“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

加强党内监督,监督执纪问责,不仅仅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权力,更是必须担负的责任。

“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对纪委在党内监督中职责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也是党章规定的纪委主要任务的重要内容。

第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具体任务。

《条例》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

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该项规定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包括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委的工作部门、下一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改革纪律检查体制,就是要围绕“两个为主”,抓住执纪审查,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等具体问题,提出要求、探索实践,制定规则、健全制度,保证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贯彻中央要求,坚持立行立改,在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201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为增强纪委监督的权威性提供了组织制度保障。《条例》以更高层级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了改革成果。

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该项规定的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措施,包括针对具体问题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要求的方式方法,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具体制度两项内容。通过这两项具体措施,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履行监督职责。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中央纪委作了明确规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参考资料: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参考资料:

第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条例(试行)》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定位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机关”修改为“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加强党内监督,监督执纪问责,不仅仅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权力,更是必须担负的责任。“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对纪委在党内监督中职责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也是党章规定的纪委主要任务的重要内容。

第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具体任务。《条例》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该项规定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包括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委的工作部门、下一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改革纪律检查体制,就是要围绕“两个为主”,抓住执纪审查,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等具体问题,提出要求、探索实践,制定规则、健全制度,保证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贯彻中央要求,坚持立行立改,在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201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为增强纪委监督的权威性提供了组织制度保障。《条例》以更高层级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了改革成果。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该项规定的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措施,包括针对具体问题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要求的方式方法,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具体制度两项内容。通过这两项具体措施,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