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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市的摩托男与的哥发生争执后心脏病发倒地死亡的视频在网上传开

滨市的摩托男与的哥发生争执后心脏病发倒地死亡的视频在网上传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滨市的摩托男与的哥发生争执后心脏病发倒地死亡的视频在网上传开

对于的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我们认为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从目前报道和法医鉴定结果来看,摩托车司机是由于在争吵、过度疲劳等状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如果说因为发生争执就要对摩托车的司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确实有些让人难以信服。

本案的的哥根本无法预料到摩托车司机具有心脏病且已经过度疲劳,很难证明其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我们倾向于的哥无罪。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清事实给的哥和死者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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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滕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1、过失犯罪的规定。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过失犯罪的构成须具体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行为。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4)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滕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新闻所披露的信息,不可否认,在本案中,滕某实施了“争执”的行为,而摩托车驾驶员在争执中因病倒地并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但是,本案滕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

(1)滕某是否负有预见义务。

(2)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与滕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法海一粟认为,滕某在与死者争执时,不能也无法预见自己不具有侵略性的争执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在这种场所,如果刑法要求当事人负有预见他人死亡后果的义务的话,那么,将会严重阻碍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因为,你不知道自己在和他人争论时或者争吵时,是否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其次,法海一粟认为,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是因为自己身份原因,而也滕某的争执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既属于事实判断,也属于价值判断。本案中,滕某与死者的争执,最多不过是一种诱因。但是,决不能因此将该诱因认定为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

3、法海一粟不赞同警方的做法。警方的做法无非是“死者为大”。法海一粟不赞同警方的做法;而对于警方的做法也不想给予评论。在法海一粟看来,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我觉得的哥被批捕有些不合理。这件事情更像是一场意外,与过失致人死亡应该没有关系。

我观看了视频,整起案件的哥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倒是摩托车司机特别激动,还不停发狠。这种性格的人,心脏肯定不好。最后把自己气死了,当然不值得。

可是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整起事件并非其挑起。在被人谩骂时,回敬几句也符合人之常情。并且在摩托司机倒地后,的哥积极参与救治,毫无不适当的地方。

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一定需要加害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可是的士司机又不知道对方本来有心脏病,难道我们跟人吵架前,都需要先问清楚对方有心脏病么?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本案中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就在于有无上述两种过失情形。我本人通过视频来看,司机显然无法预见也不能预见到死者身患心脏病并且争吵过程中自己情绪激动猝死的后果,故而以该罪名定罪恐难以成立。

个人观点:

视频显示,一名身材壮实、穿黑色上衣的眼镜男将一辆无牌摩托车停在一辆出租车前,黑衣眼镜男不停辱骂出租车司机,并上前拉出租车车门。黑衣眼镜男仍不听劝阻,多次向出租车司机斗狠,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持续约2分钟,黑衣眼镜男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刚发动摩托车就歪倒在出租车引擎盖上。一红衣女子情绪激动说“他有心脏病”,并让人帮忙报警。

同时《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该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吴某某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意见是吴某某符合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等状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很显然争执系摩托车驾驶者认为出租车司机故意别车,冲动之下与司机发生争执,而且过程中其本人情绪激动,其妻子也多次进行劝阻的情况下依然无效。

那么本案中司机作为陌生人显然是不知晓死者患有心脏病的,而死者及其亲属是知晓自身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主动挑事并且在事件过程中情绪激动,所以其自身对于死亡后果应当存在主要过错。司机对该死亡后果显然是无法预见也是不能预见的。

虽然男子的死亡确系案涉可能存在的别车行为发生,但是别车究竟是否存在?尚不知晓。但是至少男子自身身体健康不佳,加之情绪激动才是本案死者死亡的关键原因,对于该案出租车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实施拘留,我个人持保留意见。

根据权威媒体发布的消息,的哥已经被释放了,10月19日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

以下为媒体发布的部分原文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滕广江的批捕决定,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8年10月19日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其实刚开始看到这则新闻时,也是挺为的哥冤枉的,没打人没骂人,因为对方太激动并且有身体问题而死亡,的哥却被抓了,这岂不是很笑话吗?如果是的哥本身知道他有病,却没有相让还据理力争的话,那要批捕还有话可说。还好现在已经被释放了。法律上的规定我不知道,但是按照普通老百姓的看法,真是觉得有点冤枉了。

在此也要提醒车主们,开车要谨慎,道路堵塞路段注意避让,互相理解吧。

这不就是天降横祸。

之前发生了一个案例,一个妇女骑电动车撞到了路边停着的一个车上了,结果不治身亡,最后这个路边的车被判赔偿几十万。本事件基本跟这个也差不多。的哥正常开着车,不知道后边有个摩托车。结果等车停了之后,后边的摩托车追上来的,说的哥别了自己的车,要个说法。双方在争执过程中的时候,摩托车司机突发心脏病,最后死了,结果的哥被拘留了,理由是过失致死。

这件事情怎么去评判对错呢?其实很简单。就看看车载视频录像就知道了。到底是不是故意在别这别人的车。如果这个的哥确实存在这样的行为,那么可能别车事件和最后摩托车司机死亡时间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还可以说得通。如果说从头到尾,的哥都没有别车,或者是非故意行为。那最后摩托车司机的致死事件完全就是意外了。因为既不是的哥主动找他,的哥也没有动手,反而是摩托车司机在此过程中大打出手,这不应该只追究的哥的责任。

其实现在科技发展了,社会进步了。但是诸如此类的事情倒是多了起来。比如小偷偷东西,从5楼的户主阳台摔下来了,户主被小偷家属告了,要赔钱。比如有的小偷偷东西自己跌倒了摔死了,要整栋楼的人赔钱。再比如,走在一条马路上,因为自己不注意摔倒了致残,结果也要修马路的部门来赔钱。真不知道这些家属都是怎么想的,是想钱想疯了,还是他们想用将死之人换点钱?

大家支持谁呢?

自己有心脏病还去受刺激,不料引发心脏病发,致使死亡,而的哥呢?作为与摩托车司机引发口角冲突的直接责任人,的哥司机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被批捕。法律的审判,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人走败路,喝凉水都塞牙。

今年6月27日,在哈尔滨发生了一起口角致人心脏病发死亡,的哥被批捕事件。当日下午14时时分,的哥滕某停车后,突然一摩托车追上来后踢打车门,认为滕某别了他的摩托车,摩托车主妻子多次劝说丈夫,但摩托车主不依不饶,引发心脏病发,的哥滕某看到摩托车主倒地,也参与了救助,到不幸的是最终摩托车主还是不幸死亡。6月28日,的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

当看到这里的时候,是不是觉得想不通,明明是自己有病,还不依不饶的激动,最后死亡,可是的哥滕某确被以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拘留,法律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可能正好可以套上这个案件,所以他被批捕了,但是这的哥确实有些冤屈,明明是自己不知情,摩托车主上来二话不说踢打车门,并和滕某发生口角,而自己有心脏病,可是滕某不知道他有心脏病啊,摩托车主妻子多次劝阻自己丈夫,这说明她是知道自己丈夫的病情,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激动至自己病发死亡。而滕某呢,确实走了倒霉路,正好碰上这样的事,现在被过失致人死亡被批捕,也是够倒霉的。

谁对谁错?自有法律去审判,不过的哥发生这样事,确实够倒霉,已经发生了这样的事,谁都不愿意看到的这个结果,可是已经发生了,相信法律会对的哥做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