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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作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作废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作废

人身中常用,据我所知依然有效。

补充一下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侵权法司法解释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