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债父还,应该不应该?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国俗语总是说父债子还,这句话更多的是从道义的角度来说的,我国法律上除特殊原因是不支持父债子偿或者子债父偿的,但仍然有很多父母为了孩子将房屋卖掉还债的事情发生,甚至还有父亲为儿子的巨额债务跳楼自杀的悲剧发生,一方面是这些父母很有责任感,认为自己需要一生都为自己的子女负责;另一方面,恐怕是因为社会上赖账的很多,于是债权方就动用一些非常手段逼迫借债人家属有很大关系。法律在此类事件上不管是从债权人或者借债人的角度上都有着漏洞或者执法不力的情况发生,如何杜绝,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完善相关法律和加大执法力度,希望让这种人间悲剧不再发生,让该负起责任的人自己负起责任,不再牵连家人。
虽然一直以来都有这个说法,但是我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一人做事一人当,父亲借钱,虽是骨肉至亲,但再亲也不是孩子本人欠的债,不应该让孩子还全部的债,如果是另一种情况,欠债的那个人已经去世的话,就应该让其孩子替其还,因为每个人挣钱都不容易!
“子债父还”或“父债子还”是我国民间很通行的一种说法,但从我国的法律上来说讲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民法通则第八十四至八十七对于债务人和的和债务连带责任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二七条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郭宁生先生生前已经与其子的债权人以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方式已经达成与其子共同承担债务的约定,则郭宁生先生即为连带债务人。
郭作为教书育人的教师,作为一个父亲,他是失败的。
郭的儿子,这种高级知识分子家庭出来的孩子,其实心里很明白这个“钱宝网”是个什么玩意,说到底还是因为心中巨大的贪念害全家走上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