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扩展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中规定: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消防设备一个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