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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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修改为: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