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是如何规定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试用期内是不能享受的,应该等到试用期过后转正,才能享受到津贴 试用期内的司法助理员是能够享受岗位津贴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