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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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水务局
2012年度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机关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水务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为局机关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责任单位。
第三条局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局务会组成人员为成员。局办公室承担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各项指标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局领导评议(其中主要领导占40%,其他领导占60%)、局职工代表评议、区市县水务局评议。
第五条 科室站绩效考核得分=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局领导评议得分×10%+职工代表评议得分×10%+区市县水务局代表评议得分×10%+创造争优加分-各项扣分。
第二章目标制订
第六条局办根据各目标责任单位上报的当年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计划,结合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年度工作任务,综合平衡后下达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新增或调整工作目标任务,另行文下达。
第七条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将总体目标任务分解到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头,及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局将对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目标执行情况分季度进行通报,对要求限期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督查督办。
第三章目标考核
第八条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按日常检查、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被考核单位自查、考核组现场考核和考核小组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考核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考核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目标管理情况。
第十条各目标责任单位6月底前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写出半年工作总结报送局办公室; 12月底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其自查得分表,一同报送局办公室。目标责任单位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应重点反映该单位半年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亮点、主要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在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分管局办公室领导牵头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水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实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考核相结合,分项进行考核。定量指标在自查的基础上,以省水利厅、市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掌握公布的年度法定统计数据或查验认可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定性指标在自查的基础上,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奖状以及报刊、文件资料为依据。
第十三条考核项目基本分总分为100分,根据考核单项工作完成任务情况和加分、扣分因素,予以加分或扣分。年终考核累计积分和单项计分精确到0.01分。
第十四条目标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照分值比例酌情扣分。考核项目另有计分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五条 可以量化的目标项目,考核时以实际完成量与目标值的比例计分,得分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分值的100%,最低为0分。
第十六条新增目标按行文确定的分值考核计分,并计入总分;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目标责任单位在科室站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获奖的,按下列标准加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加分):
(一)获得部省级单位或相当级别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国家的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奖励的,按一、二、三等级分别加计2、1.8、1.6分;未明确等级的按1.8分加计。
(二)获得市厅级单位或相当级别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中央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和省非常设机构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奖励的,按一、二、三等级分别加计1、0.8、0.6分;未明确等级的按0.8分加计。
(三)获得市级部门、省水利厅下属部门或相当级别奖励的,加计0.3分。
(四)局机关绩效考核获得全市一等奖的加3分;局水务工作绩效考核获得全省第一名的加4分;民生工程、扶贫工程获得市上表彰的各加2分;农建管理、水利获得省政府“李冰杯”一、二等奖的,分别加4分、1分;其中,获得省级部门或者农建指挥部(办公室)奖励的按省政府获奖相应名次的50%加分。创新工作获局表彰的加2分;获得新命名为文明科室的加1分,复查保留文明科室的加0.5分。
(五)上级原定不予安排的项目,通过目标责任单位努力安排的项目资金,且超额完成争取任务的,每超十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六)同一水务业务工作在不同单位获奖的,以最高奖励级次为准,加分1次,不重复加分。
(七)上级机关决定、批准、同意奖励而由下一级机关出文表彰奖励的,以上级机关级别确定其奖励级别,并予以加分;否则,以出文机关级别确定是否加分;凡国家水利部流域委员会奖励的,按市、厅级单位颁奖加分。
(八)获奖加分的项目,需由目标责任单位出示真实、权威、有效的受奖证明资料。
(九)凡获得非水利行业职能范围内业务工作奖励及非表彰性达标、升级、合格、履职、命名、情况通报和完成任务的,不予加分。
第十八条目标责任单位工作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农建管理、水利项目未获得省“李冰杯”奖项的分别扣3分;局机关绩效考核获三等次的扣3分;局水务工作绩效考核位列全省市州第8名及以后的扣3分;民生工程、扶贫工程未获得市上奖励的分别扣1分;取消文明科室的扣1.5分。
(二)未按时按要求向省上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且受到省上通报的,每期(次、份)扣0.2分;
(三)未按时间和要求报送工作总结的,每项(次、份)扣减0.3分,拒不报送的每项(次、份)扣0.5分;
(四)未按时限内容要求办理确定的工作任务,被局点名通报的,每点名通报1件(次)扣0.3分;未按时限内容要求办理交办的重要事项,被市上或省上督办通报的,每督办通报1件(次)扣1分;
(五)因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受到上级机关处理的,每发生1次扣1分;
(六)各科室站工作人员违反《广安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工作和休假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造成过失的,每发生1次扣0.5分;
(七)局机关各种会议(含职工政治思想学习、重大活动),无故缺席的按每人次扣0.2分;
(八)未按要求完成督查督办事项被问责的,每次扣1分;
(九)负责的文稿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
第十九条各责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尚未达到立案或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在总分中扣减3分。凡当年发生重伤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工程资金管理失控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在该目标责任单位总分中扣减5分,并不得评先评优。
第四章 评 议
第二十条 由考核小组组长分别组织局领导、职工代表和区市县水务局代表对目标责任单位按百分制评分。局领导评议、职工代表评议和区市县水务局代表得分均按算术平均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由考核小组组长组织全体职工对职工个人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终测评。
第五章目标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站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按职工个人实得分值计发。职工个人实得分值计算式为:职工个人得分=(科室站绩效考核得分×70% +职工个人年终测评得分×30%-职工个人日常考核扣分)×调整系数。各科室站主要负责人(科长、主任、站长或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调整系数取1.04,其他职工调整系数为1.0。
第二十三条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奖,按局工作人员奖金平均数的110%计发;局分管科室站工作的负责人和调研员的绩效考核奖,按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平均数的108%计发;副调研员的绩效考核奖,按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平均数的105%计发。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参加年终考核人员及年终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人员,不得计发年度绩效考核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安全、廉政、综治、计生、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工作受到处理的科室站及其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信息任务完成低于60%的科室站,取消本年度先进科室站评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职工病假和事假累计不超过2个月的(其中事假累计不超过5天),绩效考核奖照发;超过2个月的,按每超过1个月扣减20%计发;超过半年及以上的(其中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下的,不计发绩效考核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最终考核结果,每年局党组表彰先进科室站4个,特别贡献奖1个,项目争取工作奖若干,获奖科室站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接受局纪检组监督,绩效考核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绩效考核工作秘密,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