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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15 岁男生遭老师殴打缝 16 针,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陕西 15 岁男生遭老师殴打缝 16 针,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陕西 15 岁男生遭老师殴打缝 16 针,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就要进行专业的医学鉴定评级,反正现在的结果是警方介入调查,学校方面解聘教师。

虽然看到新闻感觉挺心疼孩子的,但具体情况是什么,咱也不了解,多太多评价显得太主观了。说到这,我想要我一个教师朋友,他是初中老师,他们学校就有一个”不正常“的化学老师,非常容易情绪化。一次上物理课,有位学生说话,于是他朝那位同学扔鼠标,第二次那位学生又讲话,他直接把书本扔过去,然后把男生按在地上打,当然了,没有题目说的这件事严重,最后老师带薪停职三个月。

话说回来,我们从客观角度看看陕西榆林绥德远竹中学这件事,因为上课没认真听,物理老师便用拳头打击其胸部和脸部,眼镜被打碎,脸部受伤缝了16针。

说到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是造成他人“轻伤”。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如果只是一般性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伤了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至于伤势情况的话,《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cm以上;或者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平方厘米以上的为轻伤一级。

2、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cm以上;或者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平方厘米以上或者多块面积累计5平方厘米以上的为轻伤二级。

3、面部软组织损伤、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或者面部擦伤面积2平方厘米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cm以上的为轻微伤。

所以说,打人老师是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进行专业的医学鉴定评级,我们无法进行主观评判。如果鉴定过后,伤害构成轻伤的话,打人老师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不过退一步讲,即便鉴定不构成轻伤,至少都是轻微伤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还有《民法典》的规定,打人老师对学生造成了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哎,国家已经三令五申了,一般情况是不能体罚或虐待学生的,不知道学校是怎么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的。

夏季人容易暴躁,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和法律为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