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现行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主要由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布。其中,强制性标准4项,推荐性标准1项,行业标准1项。
2.2指标数量不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涉及指标24项;《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涉及指标16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明确1998年1月1日后建设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2项,《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涉及指标16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指出Ⅳ类水质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矿井水排放共涉及常规指标数量37项,非常规指标54项;《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50594—2010)》参照地表、地下水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