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怎么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律师法等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为: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三、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向司法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