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快答

男子搭载同事回家发生车祸 被法院判赔17.5万

男子搭载同事回家发生车祸 被法院判赔17.5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男子搭载同事回家发生车祸 被法院判赔17.5万

近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一个男子在免费搭乘同事回家时发生了车祸。事故造成同事受伤,10级伤残。该男子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现场,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17.5万余元。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悉,该男子名叫孔某,于2019年6月21日下班后正准备回家。当得知同事王某要去朋友家时,出于好意,他决定免费搭乘同事一程。然而,在行驶过程中,孔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石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乘坐的王某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孔某因害怕,在现场逃匿。交警认定孔某因疏忽大意,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外,孔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王某因车祸造成10级伤残,因此花费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25万余元。为追回损失,王某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全部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该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到影响的人员是指在事故现场或者被友人、亲戚或者他人邀请、雇佣的人,因此,王某作为搭乘的人员,并不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中载明了关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相关条款。孔某本人清楚并确认,因此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并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同时,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即使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和环保节能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