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燃烧燃煤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岚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燃烧燃煤旺火和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吕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烧燃煤旺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要求,县城建成区严禁烟花爆竹燃放。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二、严禁燃煤旺火,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禁止燃烧燃煤旺火、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县城五路五街(新建路、人民路、向阳路、民觉路、滨河路、秀容街、宜芳街、崇文街、龙山街、西四街),岚河北路、岚河南路所涉范围及城中村范围。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通告规定,起到表率作用,进一步深入开展绿色环保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绿色创建,大力宣传普通燃煤旺火对空气污染等造成人体的危害,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噪声、空气污染物及爆竹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出倡议书,倡导市民禁烧燃煤旺火,倡导市民使用电子爆竹、绸布旺火、电子旺火等环保用品。 五、公安、环保、安监、市场质量监督局、环卫局、执法局等部门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凡违反规定燃烧燃煤旺火的单位和个人,要强行拆除燃煤旺火,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燃煤旺火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执行通告规定,积极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劝阻并举报。 举报电话:县环保局:12369;县安监局:6722380;县公安局:110;县执法局:6721438。 六、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See the Beauty of the World ▼ ▍转载于公众号文明岚县 ▍转载请注明转自山西观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