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快答

实习证明

实习证明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实习证明

实习证明范文集合15篇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用到过证明吧,根据用途的不同,证明的种类也不尽相同。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证明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实习证明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兹证明:学生姓名xxx,性别x,民族xx,于xxxx

年xx月xx日生,该生于xxxx年x月入我校xxxxx学院xxxx专业x年制xxxxx学习,学号xxxxx,于xxxx年xx月xx号毕业。该生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始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工作勤恳扎实,勇于创新,担任过班级xxxx、xxxx等职务;参与组织过多次院校和社团活动,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在校期间,该生学习勤奋刻苦,有着良好的`学习成绩和明确的学习目标,德、智、体均衡发展;在课余时间,该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实践。

班主任签字:加盖公章:

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学校名称:xxxxx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实习证 明

某某学校:

兹有贵校****学生在我单位***岗位实习。实习期0000年00月0日至0000年00月0月,该生在我单位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完全能够胜任本职岗位的工作。经过我单位考核,该生在本月份评为优秀员工。非常感谢贵校培养出这么优秀的员工。现在该生在我单位已经实习结束,特此证明!

***********银行

0000年00月00日

兹有________学校________同学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部门实习,证明《大四毕业实习证明》。期间,工作积极,成绩突出。

该同学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和理论知识的学习,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关心集体,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已结束。

特此证明。

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兹有 同学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公司 (填部门) 实习。实习期间表现良好。

特此证明。

某某公司(盖章)

xx-xx 年 月 日

学 生 实 习 证 明

兹有 ___________ 学校 ________ 同学于________ 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 日

在 __________ 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实习(/或者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部门实习)。

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有效地帮助了_________作了_____________。 (/可选)

特此证明。

_________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或者________公司)(盖章)

日期

_____在实习过程中表现良好,很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达到了要求,主要表现如下:

一、能够服从公司的安排,认真做好交给的工作,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

二、能够虚心向公司的'老同志学习,不懂就问,学一行爱一行;

三、工作中能够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较好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受到了所在部门的好评;

四、能够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诚实守信,显示了当代大学生的良好品德。

特此证明。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实习单位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利后果通常是败诉的不利后果。由于主张不能成立而败诉,不是指的任何主张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诉讼请求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证明责任的前提是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利后果应当由特定的人来承担,要不是权利人,要不是义务人。我们一般不好说是原告还是被告,因为原告既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权利人承担还是义务人承担,而不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们可以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抽象地讲,我们不能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

第四,证明责任并不是像我们很多人所说的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断转换,证明责任从不发生转换。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预先规定的,所以永远不会转换。商店应当对它出售的行为加以证明始终是在商店,不会说商店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责任有时候在商店,有时候在顾客。因果关系的证明在侵权案件中永远都是在权利人一边,而不会在义务人一边,如果在义务人一边,那就叫证明责任倒置。

第五,法院没有证明责任。不可能由法院来承担一种诉讼的不利后果,法院只是判决你有没有能够证明。

第六,使用证明责任的规范最后确定承担不利后果只能在所有的证据方法已经穷尽,法官不能够在其他证据方法没有穷尽时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给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实际上还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够把这个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顾的消费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学班主任、中学班主任、车间里的班长、主任、党支部书记等等都招来证明自己的品行端庄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会其他人也找来证明自己从来没有任何欺诈的行为发生,一贯诚实。当然,被告的律师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证,也可以找出其他人来证明原告的品行有问题。双方你来我往,实际上法官已经能够判决消费者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当中有一个当事人的陈述,而我们的法官往往忽视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基于我们通常认为当事人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趋利避害,因此总不会做出与自己不利的证据,即使是假的,也把它会说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过各个方面判断,为什么我们在一审案件中强调庭审,强调对证人的质证,强调当事人直接陈述,原因也在于我们可以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然,我们不能把感觉待到判决里边,但对于任何证据的判决实际上感觉比证据还要真实。所以,我们才会给予法官相当程度的自量裁量权,一旦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证据判决和运用必然进入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而我们一旦给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够坚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时怎么办?我们给了很多各种各样的很细的规则,这种规则又可能教条化,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这是我们所说的最为尴尬的境地。在实际上是人在生活当中所普遍存在的一个永恒的矛盾,我们只能是在这个矛盾中尽可能协调,但完全解决这个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的证据规则越细是对法官越不相信,由于现在处于一种对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会现实中,只能出台非常细的规则。

五、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整理了证明责任概念后,需要进入第二个层面,就是注重不利后果,怎么分配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呢?分配的理论依据和正义性何在?这就是谈的第二个大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再回顾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应当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事实加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问:为什么主张合同成立的人要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由对方对合同没有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呢?这样的疑问是学生经常提出来的。

以借贷关系为例,一方主张没有还钱,一方主张已经还钱,一方主张没过诉讼时效,一方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谁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呢?原告是权利人,被告是义务人,证明责任是在原告还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还钱,被告也没有证明已经还钱,谁败诉?这很现实,很多情形下我们没有借条的。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人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有没有还钱就是被告有没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钱借给对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钱在一定期限内还给对方,也就是说,争议的事实是被告也没有还钱,因此被告应该对已经还钱的事实加以证明,不能够证明时就说明没有还钱,即使原告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没有还钱时,被告胜诉,原告胜诉。

为什么会是这样?它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依据来源于德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一种理论,叫做法规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把所有的事实按照法律要件分为三类:一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一类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一种是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我把钱给了对方,我的请求权就产生了,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其中一个事实是我已经履行义务把钱还给了你,你的权利就消灭,因此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如果我有免责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张免责事由的存在,你的权利就不能发生,也就是妨碍了你的权利的发生。《民法通则》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中致人伤害的加害人应当对对方是故意造成损害的要加以证明,一旦加以证明损害是对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责,一旦免责对方的权利便不会产生,就妨碍了其权利的产生。这样一种理论,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终这种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在于一般来讲没有发生的事实和不存在的事实往往是难以证明的,但我们又不能够完全按照这种情形来分配证明责任。

我们只能按照目前的这样一种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证明责任,因为罗森贝克是把德国民法进行了仔细、全面、系统的分析,归纳整理成了这样一种学说,你主张适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对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对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也有学者主张这个学说中存在着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这就是证明责任问题之所以成为猜想级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们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按照这一理论,主张合同成立的,应当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是权利产生;主张合同生效的,同样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也应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主张变更的也是权利消灭,也应当加以证明,主张合同终止、解除的都属于这样一种情形,因此你主张合同解除,就要对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对方所说没有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这里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证明责任在义务人或权利人一方,并不排除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主动地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在借贷合同案件中,原告没有证明责任,但能不能主动证明对方没有还钱呢?没有问题,这是其权利。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作为证明责任不利后果的存在和他有权利搜集证据来加以证明是两个概念,我们绝不可以问证明责任是一种权利、义务还是一

种责任,这样的问法是不对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和证明责任在哪一方一点关系有没有。

那么,合同案件证明责任我们已经清楚了,关于已过诉讼失效和没有过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诉讼已过时效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因此,谁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就要对已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因此,当原告行使权利时,不需要对没有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也不会因为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过诉讼失效承担证明责任。

比如,原告要求对方还钱,通常是由对方提出抗辩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的话,其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没有把借款交给被告,就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六、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侵权案件中,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以下特殊侵权案件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指供对方的生产方法侵犯专利权的、高度危险作业的、医疗纠纷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产品有缺陷导致诉讼的案件、共同危险侵权的案件、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案件、饲养动物咬伤他人的案件。这几类案件统称为特殊侵权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都说第4条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不准确。

什么叫做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状态而言的,很多人讲举证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也就无所谓正置还是倒置。主张权利产生的人应对权利产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前权利消灭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妨碍的人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才是正置状态,如果和这个状态不一致时,才是倒置。

具体来说,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一般正置状态是权利人需要对侵权请求权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就是行为违法、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有损害事实存在,我们一般称作“四要件说”。与这个不同的就是倒置。

关于环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规定,加害人应当对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加以证明,这就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因为因果关系原本由受害人来加以证明,现在倒置为由加害人加以证明。主观有无过错,原本应由受害人加以证明,现在由医疗机构加以证明它没有过错。而举证责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对哪一方不利的,特别是在倒置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倒置呢?因为立法者试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实体上的社会地位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一种“危险领域说”,如果权利人处于危险领域、被控制之中,就没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在于施加危险、给予危险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权案件中,环境污染、医疗纠纷案件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但不是说所有的事实都是举证责任倒置,关于损害事实仍然由权利人加以证明。按照罗森贝克的理解,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这在目前民诉法学界存在争议。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加害人对对方有故意的证明也属于免责事由,对免责事由的证明我认为同样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

对于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情形也属于倒置,因为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加以证明。对于共同危险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认识是有偏差的,所谓的共同危险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险人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共同危险人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结果关系,存在共同责任。

所以,我们对证明责任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要注意其含义、分配的一般原则、依据是什么,关于合同案件、侵权案件是怎么分配的,我们掌握了以后,一些案子就比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发生了这个一个案子:一辆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挡风玻璃的右边突然爆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医院后死掉了。有两个重要证据,交警部门的结论是“非交通事故”,而医院的证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点,非外来强烈冲击所致,也没有钝器和锐器致伤的痕迹,结论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属要求三菱公司赔偿,三菱公司把玻璃运回了日本,拿同样类型的玻璃作撞击实验,结论是不可能发生自行爆破。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筑材料质监中心做鉴定,结论是双层玻璃如果没有外力冲击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在这个案件中,挡风玻璃自行爆破由谁加以证明?这个问题可能演化为玻璃质量有缺陷由谁证明?医院的结论是因爆震死亡,这是否已经证明了呢?我们要注意,材料中心给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定要对被鉴定对象使用鉴定方法以后得出的结论,但它只是依据一般的理论推出来的结论,不是一个鉴定结论。

这个案件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时面临着强大的压力,应当判三菱公司败诉,但判决的理由是:由于三菱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运回到日本,导致该玻璃无法进行鉴定,所以证明责任由三菱公司承担,而三菱公司没有能够玻璃没有质量问题,所以败诉。这个判决的理由有问题,不存在这样的行为而导致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实施了妨碍另一方证明的行为,这时证明责任倒置,但中国没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败诉,其理由是医院给出的结论“因爆震死亡”已经证明玻璃质量有问题,另一个证据是没有外力冲击,不是玻璃有问题,还是什么有问题呢?推定主张成立就可以了。这样下出的判决还符合推定成立的条件。

由此,我们又谈到了另一个相关的问题,什么叫做“已经证明”,什么叫做“没有能够证明”。四、证明责任的定义

我们要清理一下什么是证明责任。

第一,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利后果通常是败诉的不利后果。由于主张不能成立而败诉,不是指的任何主张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诉讼请求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证明责任的前提是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利后果应当由特定的人来承担,要不是权利人,要不是义务人。我们一般不好说是原告还是被告,因为原告既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权利人承担还是义务人承担,而不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们可以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抽象地讲,我们不能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

第四,证明责任并不是像我们很多人所说的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断转换,证明责任从不发生转换。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预先规定的,所以永远不会转换。商店应当对它出售的行为加以证明始终是在商店,不会说商店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责任有时候在商店,有时候在顾客。因果关系的证明在侵权案件中永远都是在权利人一边,而不会在义务人一边,如果在义务人一边,那就叫证明责任倒置。

第五,法院没有证明责任。不可能由法院来承担一种诉讼的不利后果,法院只是判决你有没有能够证明。

第六,使用证明责任的规范最后确定承担不利后果只能在所有的证据方法已经穷尽,法官不能够在其他证据方法没有穷尽时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给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实际上还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够把这个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顾的消费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学班主任、中学班主任、车间里的班长、主任、党支部书记等等都招来证明自己的品行端庄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会其他人也找来证明自己从来没有任何欺诈的行为发生,一贯诚实。当然,被告的律师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证,也可以找出其他人来证明原告的品行有问题。双方你来我往,实际上法官已经能够判决消费者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当中有一个当事人的陈述,而我们的法官往往忽视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基于我们通常认为当事人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趋利避害,因此总不会做出与自己不利的证据,即使是假的,也把它会说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过各个方面判断,为什么我们在一审案件中强调庭审,强调对证人的质证,强调当事人直接陈述,原因也在于我们可以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然,我们不能把感觉待到判决里边,但对于任何证据的判决实际上感觉比证据还要真实。所以,我们才会给予法官相当程度的自量裁量权,一旦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证据判决和运用必然进入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而我们一旦给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够坚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时怎么办?我们给了很多各种各样的很细的规则,这种规则又可能教条化,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这是我们所说的最为尴尬的境地。在实际上是人在生活当中所普遍存在的一个永恒的矛盾,我们只能是在这个矛盾中尽可能协调,但完全解决这个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的证据规则越细是对法官越不相信,由于现在处于一种对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会现实中,只能出台非常细的规则。

五、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整理了证明责任概念后,需要进入第二个层面,就是注重不利后果,怎么分配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呢?分配的理论依据和正义性何在?这就是谈的第二个大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再回顾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应当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事实加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问:为什么主张合同成立的人要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由对方对合同没有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呢?这样的疑问是学生经常提出来的。

以借贷关系为例,一方主张没有还钱,一方主张已经还钱,一方主张没过诉讼时效,一方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谁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呢?原告是权利人,被告是义务人,证明责任是在原告还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还钱,被告也没有证明已经还钱,谁败诉?这很现实,很多情形下我们没有借条的。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人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有没有还钱就是被告有没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钱借给对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钱在一定期限内还给对方,也就是说,争议的事实是被告也没有还钱,因此被告应该对已经还钱的事实加以证明,不能够证明时就说明没有还钱,即使原告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没有还钱时,被告胜诉,原告胜诉。

为什么会是这样?它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依据来源于德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一种理论,叫做法规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把所有的事实按照法律要件分为三类:一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一类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一种是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我把钱给了对方,我的请求权就产生了,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其中一个事实是我已经履行义务把钱还给了你,你的权利就消灭,因此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如果我有免责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张免责事由的存在,你的权利就不能发生,也就是妨碍了你的权利的发生。《民法通则》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中致人伤害的加害人应当对对方是故意造成损害的要加以证明,一旦加以证明损害是对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责,一旦免责对方的权利便不会产生,就妨碍了其权利的产生。这样一种理论,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终这种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在于一般来讲没有发生的事实和不存在的事实往往是难以证明的,但我们又不能够完全按照这种情形来分配证明责任。

我们只能按照目前的这样一种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证明责任,因为罗森贝克是把德国民法进行了仔细、全面、系统的分析,归纳整理成了这样一种学说,你主张适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对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对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也有学者主张这个学说中存在着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这就是证明责任问题之所以成为猜想级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们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按照这一理论,主张合同成立的,应当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是权利产生;主张合同生效的,同样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也应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主张变更的也是权利消灭,也应当加以证明,主张合同终止、解除的都属于这样一种情形,因此你主张合同解除,就要对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对方所说没有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这里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证明责任在义务人或权利人一方,并不排除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主动地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在借贷合同案件中,原告没有证明责任,但能不能主动证明对方没有还钱呢?没有问题,这是其权利。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作为证明责任不利后果的存在和他有权利搜集证据来加以证明是两个概念,我们绝不可以问证明责任是一种权利、义务还是一

种责任,这样的问法是不对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和证明责任在哪一方一点关系有没有。

那么,合同案件证明责任我们已经清楚了,关于已过诉讼失效和没有过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诉讼已过时效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因此,谁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就要对已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因此,当原告行使权利时,不需要对没有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也不会因为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过诉讼失效承担证明责任。

比如,原告要求对方还钱,通常是由对方提出抗辩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的话,其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没有把借款交给被告,就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六、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侵权案件中,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以下特殊侵权案件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指供对方的生产方法侵犯专利权的、高度危险作业的、医疗纠纷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产品有缺陷导致诉讼的案件、共同危险侵权的案件、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案件、饲养动物咬伤他人的案件。这几类案件统称为特殊侵权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都说第4条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不准确。

什么叫做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状态而言的,很多人讲举证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也就无所谓正置还是倒置。主张权利产生的人应对权利产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前权利消灭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妨碍的人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才是正置状态,如果和这个状态不一致时,才是倒置。

具体来说,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一般正置状态是权利人需要对侵权请求权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就是行为违法、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有损害事实存在,我们一般称作“四要件说”。与这个不同的就是倒置。

关于环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规定,加害人应当对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加以证明,这就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因为因果关系原本由受害人来加以证明,现在倒置为由加害人加以证明。主观有无过错,原本应由受害人加以证明,现在由医疗机构加以证明它没有过错。而举证责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对哪一方不利的,特别是在倒置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倒置呢?因为立法者试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实体上的社会地位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一种“危险领域说”,如果权利人处于危险领域、被控制之中,就没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在于施加危险、给予危险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权案件中,环境污染、医疗纠纷案件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但不是说所有的事实都是举证责任倒置,关于损害事实仍然由权利人加以证明。按照罗森贝克的理解,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这在目前民诉法学界存在争议。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加害人对对方有故意的证明也属于免责事由,对免责事由的证明我认为同样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

对于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情形也属于倒置,因为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加以证明。对于共同危险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认识是有偏差的,所谓的共同危险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险人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共同危险人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结果关系,存在共同责任。

所以,我们对证明责任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要注意其含义、分配的一般原则、依据是什么,关于合同案件、侵权案件是怎么分配的,我们掌握了以后,一些案子就比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发生了这个一个案子:一辆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挡风玻璃的右边突然爆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医院后死掉了。有两个重要证据,交警部门的结论是“非交通事故”,而医院的证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点,非外来强烈冲击所致,也没有钝器和锐器致伤的痕迹,结论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属要求三菱公司赔偿,三菱公司把玻璃运回了日本,拿同样类型的玻璃作撞击实验,结论是不可能发生自行爆破。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筑材料质监中心做鉴定,结论是双层玻璃如果没有外力冲击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在这个案件中,挡风玻璃自行爆破由谁加以证明?这个问题可能演化为玻璃质量有缺陷由谁证明?医院的结论是因爆震死亡,这是否已经证明了呢?我们要注意,材料中心给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定要对被鉴定对象使用鉴定方法以后得出的结论,但它只是依据一般的理论推出来的结论,不是一个鉴定结论。

这个案件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时面临着强大的压力,应当判三菱公司败诉,但判决的理由是:由于三菱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运回到日本,导致该玻璃无法进行鉴定,所以证明责任由三菱公司承担,而三菱公司没有能够玻璃没有质量问题,所以败诉。这个判决的理由有问题,不存在这样的行为而导致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实施了妨碍另一方证明的行为,这时证明责任倒置,但中国没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败诉,其理由是医院给出的结论“因爆震死亡”已经证明玻璃质量有问题,另一个证据是没有外力冲击,不是玻璃有问题,还是什么有问题呢?推定主张成立就可以了。这样下出的判决还符合推定成立的条件。

由此,我们又谈到了另一个相关的问题,什么叫做“已经证明”,什么叫做“没有能够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同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实习 该同学的实习职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证明《简短的实习证明》。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实习时间,服从实习安排,完成实习任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贵校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公司____________部门实习工作,各方面表现优秀。

特此证明!

________实习单位(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兹有贵校****学生在我行***岗位实习。实习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生在我行实习期间表现优秀,完全能够胜任本职岗位的工作。经过我单位考核,该生在本月份评为优秀员工。非常感谢贵校培养出这么优秀的员工。现在该生在我单位已经实习结束,特此证明!

招商银行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兹有_______学校/学院________专业________同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实习,国企实习证明范文。

该同学的实习部门是____________,实习岗位是_______________。

该学生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脚踏实地,虚心请教并且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善解人意,积极配合领导及同事的工作,虚心听取他人意见。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本公司将要求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时间,服从实习安排,完成实习任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证明《国企实习证明范文》。

此为本公司在实习结束后关于该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的评价,供学校以及就业单位参考。

特此证明。

证明人: 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会计实习证明范文

以下是整理的《会计实习证明》,希望大家喜欢!

兹有我单位 ________ 同志,至今年年底已累计从事________专业工作共 _________ 年。其从事________专业工作主要经历如下:

起 止 年 月 在何单位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任何专业

技术职务

年 月-- 年 月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我单位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20xx年 月 日

会计实习证明范文

我单位____同志,累计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专业工作共____年。

起止年月从事何种专业工作专业技术职务

年月- 年月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实习证明范文

学生实习证明 兹有 ___________ 学校 ________ 同学于________ 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 日在 __________ 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实习(/或者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部门实习)。 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有效地帮助了_________作了_____________。 (/可选) 特此证明。 _________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或者________公司)(盖章) 日期

实习名称:

实习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评语:

签字: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评语:

成绩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会计实习证明范文

兹有 ___________ 学校 ________ 同学于________ 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 日

在 __________ 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实习(/或者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部门实习)。

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有效地帮助了_________作了_____________。 (/可选)

特此证明。

_________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或者________公司)(盖章)

日期

兹有 学校 护理(助产)专业学生xx 于 20××年2 月至 20××年 10 月在我院进行了为期8个月的实习活动,成绩合格。

特此证明

教学(实习)医院(盖章):

审核人:李xxx

20××年 10 月25日

姓名XX,性别,出生年月日,该生系北京农业职业学院XXXX届专业毕业生,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XX(单位)实习,因实习期未满,暂不签定就业协议。工作期间月薪元。我单位属于性质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用工单位:(公章)XXXXXX

学生本人签字:XXXXXX

_________:

经研究,同意_________同学来我单位实习,以便进行业务考察。我们将按照你校的实习工作要求委派_________同志(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进行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

此致

敬礼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银行:

xx自 xx年 x 月 x日在实习备案以来已经在我单位实习满三个月。实习期间,我单位指导其进行了报关业务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练习。xx已经具备报关员执业所需的技能和业务知识。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