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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1【222】号

浙人社发2011【222】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以符号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二,三(略)

四,发放办法

符号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