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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军转干考试:杭州市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双考”安置办法

2017浙江军转干考试:杭州市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双考”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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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双考”安置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4日

杭州市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双考”安置办法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对符合在我区安置条件的营职及以下(含技术级别,下同)军队转业干部在指令性分配的前提下,采用考试和考核(以下简称“双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如下。

一、安置单位

各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具体接收安置单位由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军转办)根据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人数按1:1.2比例确定。安排公务员和事业岗位数分别占当年军队转业干部(不含自主择业)人数的60%和40%。

二、安置条件

1.凡符合在余杭区安置条件的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除符合免考条件的人员以外,均应报名参加“双考”。本人放弃参加“双考”的,不安排公务员岗位,由区人力社保局指令性安置到事业单位。

2.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报名考试,也可免考。若个人选择免考,需服从组织分配。

3.医护类军队转业干部,如自愿进区卫生医疗单位的,可以免考,由区卫生局提出分配意见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4.未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者或近三年内因主观原因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能安置公务员岗位。

三、“双考”内容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分别量化计分。

1.考试。考试以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

2.考核。考核计分以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根据《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量化细则》(附件1)项目标准,计算考核分。档案以外的其他证明类材料,不能作为考核分计算依据。

四、安置程序

根据“双考”量化积分,本着高分优先、按岗选人的原则,兼顾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确定安置接收单位。

1.量化积分。按“笔试分×40%+考核分×60%”折算总积分。《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计分表》(附件2)经军队转业干部签字确认。

2.公布安置单位。向全体军队转业干部公布本年度接收安置单位。

3.选择安置单位。安置接收单位公布3天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军转办)召开军队转业干部择岗会议,按量化积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军队转业干部在公布的安置接收单位中进行自主选择。如遇量化积分相同,以考核分高者优先选择;若考核分也相等的,依次按职级分、军龄分、奖励分、优待分高者优先选择。单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对未按时参加选择或因其他原因未落实安置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区人力社保局综合考虑其量化积分、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安置接收单位。

五、有关要求

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双考”安置工作关系到每个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各单位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合理使用。“双考”安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军转办)牵头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区级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军转安置的有关规定,接收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应积极支持安置办法的改革,自觉服从组织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安置工作,无正当理由经教育后仍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由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还所在部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实施公务员制度单位工作,必须符合公务员回避等相关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按浙军转干〔2002〕4号、杭人军〔2006〕64号和余人〔2011〕13 号等文件执行。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军转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区委办〔2008〕9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量化细则

2.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计分表

3.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安置接收单位志愿填报表

附件一: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分量化细则

附件2: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计分表

附件3:余杭区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安置接收单位志愿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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