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税务申报中,很多财务都比较关注这个环节——税前扣除,因为税前扣除可以帮助我们节省下一笔税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那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哪些项目可以税前扣除呢?跟会计实操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包括现金形式和非现金形式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保险费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四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限额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6)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不考虑收入。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并按规定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应该通过折旧、摊销或在资产转让时扣除。
8.利息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③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允许据实扣除的特殊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2.其他可扣除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3)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4)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准予扣除。
(5)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会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