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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保险法案例分析

1、(1)答:不属于重复保险,这是两个不同的险种,一个是财产险中的家庭财产保险,另一个是意康险,因此不属于重复保险。

(2)家庭财产赔偿12万;意康险赔付5万。

2、(1)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虽然甲方父亲不是自杀是带病投保,应该按照(第四十四条)结合处理,但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乙的健康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双方要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双方都有责任,如果诉讼,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失误,会造成保险公司败诉,法院会支持甲方,判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