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于1998年3月6日发布并实施。
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