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退休后土地怎么处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有人问,原民办教师退休后,原有的土地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可以用一句话来回答:仍然由原民办教师种植经营。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有国家土地政策依据。
原民办教师辞职或被辞退之后,如果没有进入新的公职、国企等户口转非,仍然属于农民身份。过去按政策分得的口粮田,当然与其他农民一样,由个人自主耕种。承包经营村集体预留经济田的,仍按原来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执行。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把村集体的大部分土地分给农民个人耕种经营。土地产出和收益除了缴纳公粮、承担“三提五统”和各项税费之外,剩余部分归个人家庭所有,以此维持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第一轮承包期30年。
2000年之后,根据国家要求,对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进行规范完善。村集体所有土地,除了预留5%经济田,作为集体收入来源、用于村级行政运转和公益事业之外,其余土地全部按人口平均分配。其中之前已经转公转非户口迁移的村民,原有承包地收回村集体,投入二次分配。随后,国家作出重大决定:取消农业税及由农民承担的、与土地挂钩的各项税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30年到期后,个人土地经营权再延长30年。近年来已经为农民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从法律上给予认定和保证。
由此可见,原民办教师有土地的,退休后仍然归个人和家庭管理经营,收入也归个人。自己无力耕种的,允许通过租赁、托管和流转等方式获得收益。
第二,以地养老成为原民办教师的重要保障。
退休后的民办教师,经济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60岁后与其他农民享受同样的基础养老金。多数地方由开始的每月55元,提高到每月80~100元;80岁以后还享受一定数额的高龄补贴。
2、过去当民办教师的时间,教龄年限短的,按每一年教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教龄满15年的,60岁以后,也按每一年教龄2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5年教龄每月就是300元。
3、原有土地种植经营收入,将成为原民办教师个人养老的主要来源。个人无劳动能力时,可由子女继承经营,或租赁、托管、流转。土地收入和儿女的孝心,将成为养老的主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