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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第221条是什么?

《民诉意见》第221条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诉意见》第221条是什么?

《民诉意见》第221条: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2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民诉意见》

221.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您好,该条的含义是指如果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其中,中止事由是指《民法通则》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