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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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人才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人才市场发展规划;
(二)从事单项人才中介服务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从事多项人才中介服务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有相应的设施;
(三)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可行的章程、制度;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许可证。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登记业务范围经营;
(二)以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欺诈方式进行人才中介活动;
(三)采取不正当经营手段从事中介活动;
(四)超出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推荐人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进行中介服务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件;
(八)以中介服务为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布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示合法证照,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并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才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按照《郑州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依法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规定;
(三)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规章制度;
(四)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自举办之日15日前向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在市区举办和举办名称冠以“郑州市”、“全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应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有关规定,举办人才交流会需报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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