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李某不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累犯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累犯,即犯罪嫌疑人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另一种是针对危害国家完全行为的犯罪,没有五年的时间限制,刑满释放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完全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累犯。案例中的李某犯的是故意伤害,98年11月被判刑,判一缓二,执行结束时间为2000年11月,他再犯罪构成累犯的时间应当是2005年11月以前,2006年6月犯罪已不能按累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最后一次故意伤害的行为直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就可以,他的主动交代盗窃行为属于自首的行为,可按自首的原则处理。但盗窃1000余元人民币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刑罚规定,判处刑期应当在五年以下,97年到2006年已超过五年,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超过5年的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我说的不是很清楚,但我认为盗窃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过追诉时效),故意伤害罪不能按累犯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且有自首(一般自首)行为,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