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超生处罚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限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未在限定的时限内足额交纳应当交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加收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限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纪律处罚。”据此,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予以行政处罚,其他人员还要予以纪律处罚。
人口学家进行过计算,如果从1980年起,全国所有夫妇都按政策生育,没有人超生,那么到2000年我国总人口为11亿左右。然而,按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我国人口达到了12.6亿,也就是说,有1.6亿是超生人口。再加上2000年以后的超生人口,就不止1.6亿了。由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可能存在“水分”,因此现在我假定从1980年到现在中国总共有1.6亿超生人口,那么这些超生人口总共被征收了多少超生罚款?由于至今为止我还没找到这方面的官方数据,所以只好作一个大致的估计。
一般来说,越是后来的超生罚款标准越高。例如,在八十年代初,超生一个的罚款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现在超生一个罚款几万元、十几万元并不鲜见,甚至罚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都有。
另外,经济越落后的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越低,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越高。黑龙江省双城市政府的网站上有一份题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文件有如下内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双城市现在的人均收入在全国来说大约属于中等水平,因此双城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大体上能代表中国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平均征收标准。
考虑到以前的超生罚款标准比现在低,并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能力缴纳罚款,还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足额缴纳罚款,因此我作一个比较保守的粗略估计:从1980年到现在,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由此可以计算得出:1.6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6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