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案情】
2003年5月25日,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浙江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南公司承包建设“恒诚·莱茵河畔”高尚住宅社区工程1#、2#标段的土建安装工程。同年8月19日,中南公司与被告姚卫军签订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中南公司将其承包的住宅社区工程中的联排6幢、别墅70幢的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姚卫军。同年10月1日,姚卫军又与原告余贤明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前述工程中的30幢别墅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并约定工程价款按照94定额及当地信息价别墅直接费上浮1%进行竣工决算,工程量按实际施工为准。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2005年4月13日,小区工程(包括原告实际施工的30幢别墅)总体通过竣工验收。经计算,原告实际施工后,姚卫军应支付原告按照约定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5054452.78元,姚卫军已支付原告4135480元,至今尚欠918972.78元未支付。余贤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姚卫军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中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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