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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均不得另行确定候选人。 第四十三条 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经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者委员中确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在一年内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