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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几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国家规定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几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家规定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几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3.15生效)第十六条也有完全一致的规定。法律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实际上是有限制的:第一,有除外的商品。并且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第二,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我个人理解,此处完好不单指商品本身的完好,如果商品本身有外包装,相应的包装等也应保持完好。)第三,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题主的一些疑问:1、“如果商品什么问题都没有,只是因为买家的心情不好呢?”我认为在不违反上述限制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有权仅仅因为心情不好而退货的。但是,在要求商品完好且买家承担运费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心情不好而退货的非理性消费者应该也是极少的吧。更多的应该还是由于货物与描述(起码是和买家对描述的理解)存在不一致之处才会退货的吧。2、 “如果卖家明说了除了质量和码数问题不能退,只能换” 我认为约定不能对抗法定,除非属于上述条文中的例外的商品,否则消费者还是有权要求无理由退货。并且,卖家或者淘宝单方面列出这样的条款,还有可能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认定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而导致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理由的话,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4月28日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中写到:三、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这些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针对新的消费方式特点,根据我国网络销售活动的实际,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草案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一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修正案草案第九条)三是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个人看法,这样的规定的确对淘宝的中小卖家是有点略苛刻。但是既然很多电子商城早就在实行这样的做法,我认为说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态度应该是想进一步规范网络购物吧。个人理解,供讨论。